各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不加码、不走样。为不折不扣落实好《通知》要求,现将我省有关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如下。
(一)取消第一落点管控。交通场站、公路卡口不再设立疫情防控检查站点,对跨地区流动人员不再开展“落地检”,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二)精准划分风险区域。高风险区划分严格按《通知》要求实施,不得随意扩大,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高风险区发现的新增感染者为严格落实居家隔离管理阳性人员的同住人员、密切接触者或其同住人员,经评估后无社区传播风险的,不得延长高风险区封控时间。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小区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
(三)优化核酸检测措施。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范围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其他人员实行“愿检尽检”。各地要保留现有核酸检测采样点的布局和规模,继续提供便民检测服务。
(四)保障正常医疗秩序。二级以上医院和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诊室)要应设尽设、应开尽开。要加强发热门诊的管理,通过扩充区域、增加诊间、充实医疗力量等,进一步提升发热门诊服务能力。要向社会公布发热门诊地址、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就医。医疗机构不得以没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推诿、拒诊急危重症患者。
(五)优化重点机构管理。进入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等要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等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对外来人员要实施预约制。其他公共场所、旅游景区、公共交通等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定场所和重大活动由属地和单位自行确定防控措施。
(六)优化调整隔离方式。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各地要继续保留方舱医院和集中隔离场所。以上人员满足《通知》明确的解除隔离条件的,要及时解除。
(七)加快老年人疫苗接种。各地要按照《全省加强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坚持应接尽接和“政府找人、行业动员、卫生打苗”工作要求,加强接种禁忌判定等业务培训,优化接种服务,细化科普宣传,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临时接种点、流动接种车、小分队上门服务等措施,加快提升60岁以上特别是80岁以上人群接种率。
(八)保障群众购药需求。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不得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不再实名登记。
(九)加强基层服务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村)要按照一人一档要求,摸清辖区内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慢阻肺、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缺陷等疾病的老年人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分类建立重点人群台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推动社区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门医疗机构间的相互对接机制,为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提供就医便利,强化对封控人员、患者和一线工作人员等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
(十)保障社会正常运转。不得限制非高风险区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医务人员、公安、交通物流、商超、保供、水电气暖等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相关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减少与社会面接触,尽可能“两点一线”工作,凭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正常上班;检出阳性时,工作场所不采取临时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进行大范围隔离,保障正常医疗服务和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上来,坚决调整与《通知》要求不符的防控措施,坚决纠正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做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要按有关要求全方位加强医疗救治能力建设,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引导广大群众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